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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松茂 救助

車禍造成行人(或路人)受傷的情形,常發生在一方是汽、機車駕駛,而另一方是行人的情形。發生的地點,大多是在路口或巷道,少數個案則是機車騎士把車騎上人行道,不小心撞到行人的情形。 

發生在路口或巷道的車禍,有時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所致,有時則是行人正穿越斑馬線時,汽、機車駕駛未減速或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所致。 

這類車禍,實務上~大多數個案的汽、機車駕駛在責任歸屬認定上,或多或少都有過失,只是過失比例輕重有別而已。換言之,車禍雙方萬一不能達成和解時,汽、機車駕駛除了可能成立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會面臨被車禍被害人(行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而有成立刑事責任的可能。 

準此,若當事人雙方有機會成立和解時,在這樣的情況下和解書要怎麼寫,才對車禍當事人雙方都有保障? 

筆者在此舉例說明,以下是本案的範例,提供大家參考: 

【車禍和解書範例】 

和 解 書 

甲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乙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人: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雙方就民國(下同)000000日上午0000分許,發生於新北市永和區00路與00路口,由甲方騎乘所有車號:ABC-000號之重型機車與行經上開地點之乙方(行人)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致乙方受有體傷。 

就此所生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鑑於事出意外,雙方願相互讓步,成立和解,其和解內容如下: 

一、甲方願賠償乙方新台幣5,000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並於0000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予乙方收執,不另製據。 

二、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向甲方所投保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三、乙方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並交由見證人一份留存。 

  方:         (簽名蓋章) 

  方:        (簽名蓋章) 

見證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00   00 00  

案例解說: 

1.本和解書範例適用於以下之情形: 

(1)車禍當事人皆已成年,並親自出席製作和解。 

註:若一方或雙方均非當事人親自出席者,未出席之當事人最好另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出席,以免影響和解的效力。 

(2)當事人已釐清車禍責任歸屬或不再爭執責任歸屬。 

(3)當事人間不主張過失相抵或無過失相抵的問題。 

(4)法律關係一次切斷,和解內容未附但書或條件,任一方沒有後續尚須履行之義務。 

(5)車禍造成行人體傷,且傷勢不嚴重,短期間內傷勢即可復元,損害賠償金額易於估算。 

(6)賠償義務人(即所謂的加害人)於車禍發生時有投保強制責任險,且欲利用強制險來減輕賠償責任時。 

註:如果賠償金額不大,加害人不擬利用強制險來分散風險的話(因為一旦有了出險紀錄,下次再投保時,通常保險公司會加收保費),又或者發生車禍時,汽、機車車主並未投保強制險,那麼和解的內容就會更為簡略,請參考以下範例: 

一、甲方願賠償乙方新台幣5,000元整,並於0000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予甲方收執,不另製據。 

二、乙方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 

2.由於車禍被害人有直接向加害人所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辦保險理賠的權利,因此只要是在保險額度內(傷害醫療給付上限為每人最高新台幣20萬元),就可以憑相關醫療單據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並不一定要透過加害人之手才能辦理,於此併予指明。 

3.有關和解內容第三點後段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茲再補充說明其法律效果如下: 

(1)由於刑法第288規定的過失傷害罪需告訴乃論,如果雙方和解書是在法定6個月告訴期限間內作成的,那麼被害人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這句話,是否會發生不得提告的法律效果? 

實務認為,若被害人此時依法提告,還是會發生告訴的效力,蓋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因此和解書上如有《拋棄其於民事請求》之記載,會發生權利消滅的效果;但被害人的告訴權不會因和解書寫有拋棄告訴權而喪失,亦不會因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字樣而發生不得提告的效果。 

(2)為了避免被害人在作成和解書並取得和解賠償金後,因故又對加害人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有的加害人在作成和解書給付賠償金同時會要求被害人預為填寫《刑事撤回告訴狀》,並請被害人在《刑事撤回告訴狀》上簽名,由加害人自行留存,以防萬一。 

一旦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後,又再法定期限內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時,加害人則可將被害人先前所寫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提出於檢察署或法院,主張被害人已同意撤回告訴。 

此種雙方當事人作成和解書同時又預寫撤回告訴狀之做法,實務上甚為少見,其效力如何?法理上~容有討論空間,於此不再贅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參考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參考表 (9831日後適用) 

理賠

項目

傷害醫療給付林松茂 慈善機構

理賠

金額

最高20 (新台幣) / 每人

理賠

細目

1.急救費用:

林松茂 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醫療費用: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50,000元為限)、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一齒以10,000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50,000元為限)、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10,000元為限)及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20,000元為限)。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健保給付者,準用健保支付標準。 

3.護送費用: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20,000元為限) 

4.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理賠

單位

保 險 公 司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理賠

條件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必備

文件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分證明。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蓋有與正本相符之收據影本。

6.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7.受益人領款收據。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2.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診斷書。

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蓋有與正本相符之收據影本。

6.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7.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收據暨代位求償同意書。

8.其他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車禍和解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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